10.27.-CHIN
A350C《多媒體寫作及互聯網在研究上的應用》
(此乃香港公開大學之走讀生本科課程)
今日的傳媒果真能擔起監督社會的責任嗎?(三)
俗話講得好:有權利,必有義務。
也就說,香港人在享受言論自由的同時,還必須尊重別人的權利和名譽,
不違反國家安全、
公共秩序,并保障公共衛生或道德,
這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所規定的。
目的是在於保障媒體的自主,而非保護經營者的利益。
而這種自主是基於對大眾的知情權的保護,是廣大市民享有和獲得知訊的權利。
也就是說,讓媒體可以在法律的保護之下,去報導公眾所關心的,
又或者對公眾有影響的事情。
說到法律監察,它也是一個一體兩面的東西。
新聞自由是文明社會在法律上給予傳媒人的神圣權利,
因此,理應珍而重之地行使這個權利,以監察政府和社會,這是一方面;
而在另一方面,法律監察也可以用來察看傳媒人是否濫用了「新聞自由」。
例如,媒體為了追求利潤而置社會道德於不顧的某些做法,
有違法律的時候,就應實行法律監督了。
更不用說在香港這個物質相對富裕的社會了。
不然道德底線全無,到頭來承受惡果的將是,
生活在這樣一種社會氛圍的土地上的每一個人。
這話可不是聳人聽聞的,請聽:
“我們看到人類的危機正在摧毁人類。”“如果公共生活裏、政治裏毫無倫理,
任何事都可能發生。”教宗方濟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