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1日 星期六

今日的傳媒果真能擔起監督社會的責任嗎?(一)

10.13.-CHIN A350C《多媒體寫作及互聯網在研究上的應用》
(此乃香港公開大學之走讀本科課程)

今日的傳媒果真能擔起監督社會的責任嗎?(一)

記得我修讀OUHK時候,其中有一門課程叫做《多媒體寫作及互聯網在研究上的應用》,裡面就講到:

香港的新聞自由,是基於《基本法》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
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的法律保障。

不過,還是俗話講得好:
有權利,必有義務。 ,香港人享受言論自由同時,
必須尊重別人的權利和名譽,不違反國家安全、 公共秩序,并保障公共衛生或道德,

這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所規定的。 
目的在於保障媒體自主,而非保護經營者利益。 

而這種自主基於對大眾知情權保護,是廣大市民享有和獲得知訊權利。 
也就是說,讓媒體可以在法律保護下,去報導公眾所關心
又或者對公眾有影響事情。

此外,媒體除了具有告知、 監察和娛樂功能以外,還有一種容易被忽略的是——教育功能。

在當今資訊如此發達、暢通、深入和無處不在的時代,媒體便成了社會的一種力量
(即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外的第四權力),
它對社會的影響力的確是人所共知的事實。

但在今天,香港的傳媒生態,實在令人擔憂。
我有時候甚至懷疑,香港的某些傳媒果真能擔起監督社會的責任嗎?
似乎,效果已大折扣了! (下一講再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