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CHIN
A350C《多媒體寫作及互聯網在研究上的應用》
(此乃香港公開大學之走讀生本科課程)
今日的傳媒果真能擔起監督社會的責任嗎?(一)
還記得我修讀OUHK的時候,其中有一門課程叫做《多媒體寫作及互聯網在研究上的應用》,裡面就講到:
香港的新聞自由,是基於《基本法》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
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的法律保障。
不過,還是俗話講得好:
有權利,必有義務。
也就說,香港人在享受言論自由的同時,
還必須尊重別人的權利和名譽,不違反國家安全、
公共秩序,并保障公共衛生或道德,
這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所規定的。
目的是在於保障媒體的自主,而非保護經營者的利益。
而這種自主是基於對大眾的知情權的保護,是廣大市民享有和獲得知訊的權利。
也就是說,讓媒體可以在法律的保護之下,去報導公眾所關心的,
又或者對公眾有影響的事情。
此外,媒體除了具有告知、
監察和娛樂功能以外,還有一種容易被忽略的是——教育功能。
在當今資訊如此發達、暢通、深入和無處不在的時代,媒體便成了社會的一種力量
(即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外的第四權力),
它對社會的影響力的確是人所共知的事實。
但在今天,香港的傳媒生態,實在令人擔憂。
我有時候甚至懷疑,香港的某些傳媒果真能擔起監督社會的責任嗎?
似乎,效果已大折扣了!
(下一講再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