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鼠哥忆「梦」》作者:霍硕梁 2017.3.29.于香港
前言:
话说,2016年12月9日下午,时任香港特首梁振英先生宣布:本人不会角逐连任。
第二天鼠哥一「梦」醒来,挥笔疾书,写下了一串文字:
3.13.-(九十一)
话说,良生所托之梦语有未尽,他于是又继续讲下去嘞:
“ 在香港的政治生态里,有一种权力,一种「香港宪法」(即 《基本法》)所赋予的权力。人们把它称之为:
「特赦权」——
它是一种来自于宪法权力的,超然于「司法权」的权力。
换言之在《基本法》之下,法庭并无司法权去覆核,
这个由香港特首基于《基本法》所赋予的「特赦权」。
然而, 在《基本法》的第四十八条第十二款中,
并没有提到相关的程序。所以,香港特首在行使该权力时、
在决定内容与程序上都有极大的酌情权。但特首在行使该「特赦权」时,
则应符合《基本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法庭也有权去检视其行使这种权力的决策过程。
例如:假设特首拒绝特赦,这又是否符合程序公义① 呢?在这方面,前美国总统奥巴马,
在卸任前曾在一天内签署多达231个特赦和减刑令,
比他的前面11位总统的总和还要多,因而成了一个历史性新记录……”
①——Eastman v The Attorney-General for the ACT [2007] ACTSC 28 (29 January 2007)
「 特赦」在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得到实施, 被形容为「超越法律的正义」
“justice beyond law”。但这并不被视为,破坏「 司法独立 」和「三权制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