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日 星期二

8.1.-(八十五)《鼠哥忆「梦」》作者:霍硕梁 2017.3.29.于香港

8.1.-《鼠哥忆「梦」》作者:霍硕梁 2017.3.29.于香港

前言:

话说,2016年12月9日下午,时任香港特首梁振英先生宣布:本人不会角逐连任。

第二天鼠哥一「梦」醒来,挥笔疾书,写下了一串文字:

(八十五)
话说,良生所托之梦语仲未讲完,于是又接住讲喽噃:

“ 至于「释法」①,它只解释了监誓人有权决定宣誓是否有效,却没有重新赋予监誓人权力,即:宣布宣誓人已失去公职。即使立法会主席根据「释法」和「裁决」办事,
就可以宣布某君的宣誓无效;

紧接着,他也不能宣布此人已丧失议员资格。因为基本法第七十九条所列出的:
由立法会主席宣布议员丧失资格的七种情况之中,
并未包括议员拒绝宣誓或议员所作的宣誓无效之内容。但却包括了:
「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之内容,这是不是说,
若当某君未作出有效宣誓而不能履行职务时,就属于此种情形呢?

此外,就算是某君并未完成有效宣誓、也不可以再宣誓,那么根据「释法」、
香港法律以及立法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他是不能行使议员的职权及享用议员待遇的;

然而,要确定某议员已丧失资格,还需要有一个正式的程序。这样问题就来了——问题是:
若要法庭介入,就必须有人来提出诉讼。如果没有,法庭是不会介入的。

①——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一○四条所作的解释(下称「释法」)规定了,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公职的资格;这和香港法律《宣誓及声明条例》中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值得注意的是「释法」进一步解释说:「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基本法第一○四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释法」中又规定了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不符合释法和香港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