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貓拾趣》之
「認知作戰(輿論篇Ⅲ-西九龍高鐵站的『一地兩檢』風波[二])」
話説上一回,記者貓在「西九龍高鐵站的『一地兩檢』風波」中講到:
港府指出,今天以高鐵的時速,從香港開出只需10多分鐘便抵達深圳,
如果在港深邊界再實施「兩地兩檢」,這無疑是既浪費時間,又給乘客帶來不便……
並回應泛民主派的「『割地賣港』言論」稱——
《基本法》的第7條規定,港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
因此,港府租借出部分地方給有關方面建立「內地口岸」的做法,沒有違反香港《基本法》。
而泛民則指出,《基本法》的第18條規定,内地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外,不在香港實施。
如今,高鐵站「內地口岸」實施的是内地通關、治安或檢疫法等,違反了《基本法》。
對此觀點,港府回應道:
「一地兩檢」的情況明顯與《基本法》的第18條所規範的情況有所不同。
在落實「一地兩檢」時,内地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範圍只限於西九龍站的「內地口岸」,實施者是内地有關機構,適用對象主要是處於「內地口岸」的高鐵乘客。
此外,就内地法律的適用性以及管轄權劃分而言,西九龍站的「內地口岸」應被視為「處於內地」。
所以在法理上,《基本法》的第18條規定不再適用於該地域……
於是,理屈詞窮之下,泛民主派又想出了新招——
首先,從經濟效益下手,說:
高鐵是「大白象」工程,經濟效益不大。
港府則回應道,高鐵每年可為乘客節省3900萬小時行程,按照2015年的價格計算,直接經濟效益約為港幣900億元。
此外,它也帶來工作機會和更多來自旅客的商務、旅游收益。
然後,在執法問題上做文章:
泛民擔心的理由是,「內地口岸」執法人員會「走出劃定範圍執法」。同時,亦憂慮港人會在口岸被逮捕等等。
港府則強調,内地執法人員沒有權力在口岸以外的地方執法。
至於「內地口岸」,則由内地執法人員依據内地的法令行事。
最後,又循法律申訴途徑入稟了高等法院:
泛民人士認為「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違反《基本法》,並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即要求法院裁定「條例」的合法性,同時亦要求法院頒布「臨時禁制令」,以暫緩「一地兩檢」的實施。
結果,被高院否決了要求頒發「臨時禁制令」的申請。
理由認為它不利於公眾利益。
至於司法覆核,
則於2018年10月底在高院經歷了一連2天的開庭審理,在聽取了訴訟各方陳詞之後,法官表示押後作書面裁決。
直至12月13日,高院就案件頒發了判詞書,駁回了司法覆核申請。
法官在陳詞時指出,根據《基本法》框架,香港可行使高度自治,香港有權立法在高鐵西九龍站內設立受內地司法和法律管轄的內地口岸區,《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因此符合《基本法》。
即使對「條例」是否合憲,尚有不清晰之處,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一地兩檢』安排」的決定本身,就已經澄清了疑慮。
法官又表示,是次判決則不代表香港日後一定可以,在香港的其他地方劃界實施內地法律。
今次「批准了『一地兩檢』安排」,是因為出於一個前所未見的工程項目所必須的安排。
而任何安排是否合,法都要看其事實和情況,不能一概而論②。
①——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辭時表示,《基本法》是為未來草擬的法律,會隨社會發展而有所成長,外界可以作出不同詮釋,故拒絕接納上訴方的說法。上訴庭今(11日)頒下判辭,駁回4人上訴。判辭表示,人大決定對香港法庭有高度說服力,而一地兩檢沒有削弱「一國兩制」原則,亦沒有損害香港的高度自治。
②——意即,此案例不具有參照性。所以,不適用於其他案件。
美媒《美聯社》與芝加哥大學全國民意研究中心,於7月14日公佈最新民意調查顯示,49%美國人認為今天的民主制度運作不佳 -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312067317841624&set=a.290989193282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