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 A350C《多媒体写作及互联网在研究上的应用》
(此乃香港公开大学之走读生本科课程)
4.9.-今日的传媒果真能担起监督社会的责任吗?(三)
俗话說得好:有权利,必有义务。
也就说,香港人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还必须尊重别人的权利和名誉,
不违反国家安全丶 公共秩序,并保障公共卫生或道德,
这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所规定的。
目的是在於保障媒体的自主,而非保护经营者的利益。
而这种自主是基於对大众的知情权的保护,是广大市民享有和获得知讯的权利。
又或者对公众有影响的事情。
说到法律监察,它也是一个一体两面的东西。
新闻自由是文明社会在法律上给予传媒人的神圣权利,
因此,理应珍而重之地行使这个权利,以监察政府和社会,这是一方面;
而在另一方面,法律监察也可以用来察看传媒人是否滥用了「新闻自由」。
例如,媒体为了追求利润而置社会道德於不顾的某些做法,
有违法律的时候,就应实行法律监督了。
诚然,“衣食足,知荣辱。”是当今社会的共识,但也应在利与义之间取得平衡,
更不用说在香港这个物质相对富裕的社会了。
不然道德底线全无,到头来承受恶果的将是,
生活在这样一种社会氛围的土地上的每一个人。
这话可不是耸人听闻的,请听:
“我们看到人类的危机正在摧毁人类。”
“如果公共生活里丶政治里毫无伦理,任何事都可能发生。”教宗方济各说。
摘自《头条日报》2013.5.20.4版http://paper.stheadline.com/headline/
要知後事如何,下一讲再续
港传媒公信力 降至8年新低 http://www.metrohk.com.hk/?cmd=detail&id=247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