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日 星期一

4.2.-今日的傳媒果真能擔起監督社會的責任嗎?(二)

CHIN A350C《多媒體寫作及互聯網在研究上的應用》
(此乃香港公開大學之走讀本科課程)

 4.2.-今日的傳媒果真能擔起監督社會的責任嗎?(二)

續上一講俗話講得好:有權利,必有義務。 
也就說,香港人在享受言論自由的同時,還必須尊重別人的權利和名譽,
不違反國家安全、 公共秩序,并保障公共衛生或道德,

這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所規定的。 

目的是在於保障媒體的自主,而非保護經營者的利益。 
而這種自主是基於對大眾的知情權的保護,是廣大市民享有和獲得知訊的權利。

 也就是說,讓媒體可以在法律的保護之下,去報導公眾所關心的,
又或者對公眾有影響的事情。

新聞自由是一個一體兩面的東西。
它既包含自由擇題、 自由發表的權利。

又有不侵犯個人私隱; 不誹謗、不侮辱他人;
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不違背社會道德的義務。

這些要是一旦失衡,便會帶來爭議,不但公眾未能得益,
也會令社會蒙受損失,更會因失去公信力,而削弱了媒體監督政府的功能和效用。

如前幾年,常有媒體為求銷量而以驚世駭俗的新聞和照片作招來,
引起公眾的非議,如鐘欣桐事件等。 

所以,如何在新聞自由與道德倫理之間作出平衡,是傳媒人的責任,也是對媒體挑戰。 
(下一講再續)

港傳媒公信力 降至8年新低 http://www.metrohk.com.hk/?cmd=detail&id=247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