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鼠哥忆「梦」》作者:霍硕梁 2017.3.29.于香港
前言:
话说,2016年12月9日下午,
时任香港特首梁振英先生宣布:本人不会角逐连任。
第二天鼠哥一「梦」醒来,挥笔疾书,写下了一串文字:
(一三八)
话说,良生所托之梦语有未尽,他于是又继续讲落去嘞:
“ 现时的《收回土地条例》中「土地(land)」一词是指:
在香港及新界的任何类别政府土地
(不论是根据政府租契或根据政府承认的其他业权而持有)或其任何部分或分段,
并包括在其上建造的建筑物①。
只需要,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政府便可收回其管辖的任何土地,条件是用作
「公共用途」。
所以,有市民就问嘞:但若果政府把土地收回再出售,又算不算是「公共用途」呢?
就这个问题行政长官也曾表过态,她说:「莫说有机会被司法覆核,
如果你把私人发展商私人土地收回来,然后即时卖出去,又是做私人房屋,
就很难满足公众用途。」
那位市民接着又讲嘞:之不过如果,司法覆核真的成功,可以收回地产商的农地,
用作起楼出售。那么,岂不就成了「香港版的土改,跑步进入了社会主义」?
如果真的是这样,岂不是又回到了原点——那些九死一生游水到香港的人,
岂不是又回到了社会主义啰?
喔!难怪乎:「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的叹息是有其道理的啊 ! ”
①——由1911年第50号修订;由1911年第51号修订;由1912年第1号附表修订;由1912年第2号附表修订;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